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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, 04, 369-388
宋代女性传记文本的生成历程与书写目的——以《宋史·列女传》崔氏为例
基金项目(Foundation): 安徽包公研究中心招标课题“宋至清包拯祠庙修建兴废及其地方治理价值研究”(编号:bgyj2025yjs-4)阶段性成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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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OI: 10.16764/b.cnki.ssyjlc.2025.0116
摘要:

崔氏是宋代名臣包拯的儿媳,年轻时丈夫去世,坚持不改嫁并悉心抚养包拯幼子,获得朝廷两次旌表,还进入《宋史·列女传》中。崔氏传记文本在不同时期塑造了不同的崔氏形象,在产生后不断与特定的政治与文化内涵互动,士人书写与官方认可是推动崔氏事迹不断传播演化的两种力量,最终以“誓死不嫁”与“抚养孤弱”两个特征形成了稳定的叙事框架。崔氏抚育包拯幼子的贡献使其与“嘉祐名臣”紧密联结,在元祐初年推崇嘉祐的政治氛围中不断被重视。崔氏形象的塑造与传播,书写者有着不同的目的,但关注崔氏均出于包拯的影响。“崔节妇”这一典型个案反映出,女性传记往往成为特定政治或文化内涵的象征,士人书写者在自身目的推动下,主要关注传记文本的典型特质如何发挥“意义”。

Abstract:

KeyWords:
参考文献

(1)针对《宋史·列女传》的专门研究主要有:李音翰《<宋史·列女传>史源探微》,《历史文献研究》第38辑,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,第191—204页;唐丽、王立增《<宋史·列女传>中女性形象的分类及其塑造方法》,《昌吉学院学报》2016年第2期;张梅芳《两<唐书·列女传>与<宋史·列女传>之承续与流变》,硕士学位论文,河北师范大学,2015年。同时,还有许多学者在关注正史《列女传》整体时讨论到《宋史·列女传》,与本文相关者下文将有提及,此外不再赘述。

(2)安徽省博物馆:《合肥东郊大兴集北宋包拯家族墓群发掘报告》,《文物资料丛刊》第3辑,文物出版社1980年版,第154—178页。

(3)利用包拯家族墓志研究崔氏事迹主要有:孔繁敏《包拯研究》,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,第71—75页;朱启新《说文谈物》,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,第256—261页;Cong Ellen Zhang,"A Family of Filial Exemplars:The Baos of Luzhou",Journal of Chinese Literature and Culture,4.2(2017):360-382;卢萍《包家女性对包公文化精神塑造的影响——从包拯家族墓群出土的女性墓志铭开掘包公文化内容》,《文物鉴定与鉴赏》2018年第13期。此外,Cong Ellen Zhang(张聪)还曾利用这些墓志研究包氏家族兴衰问题,值得重视:“The Rise and Fall of a Northern Song Family:The Baos of Luzhou",Chinese Historical Review,20.2(Nov.2013):138-158.

(4)目前学界关注明清时期的女性传记较多,相比之下尽管宋代女性史研究已取得丰硕成果,但对宋代女性传记文本的探讨以正史列女传为主,女性墓志也有一定程度的重视,总体而言对文本自身的专门研究数量较为有限。

(1)《宋史》卷460《列女传》,中华书局1985年版,第13479—13480页。

(1)(宋)陈均编,许沛藻等点校:《皇朝编年纲目备要》卷17,治平二年,中华书局2006年版,第388—389页。

(2)(宋)晁公武:《读书附志》,孙猛校证:《郡斋读书志校证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,第1111页。

(3)(宋)韩元吉著,刘云军点校:《南涧甲乙稿》卷15《庐州重建包马二公祠堂记》,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年版,第283页。按:引文中称“公之子诞”,应为包繶,恐存在传抄中的讹误,或韩元吉并不知道包拯长子的准确姓名,本文引用时保持原状。

(4)《宋朝奉郎通判潭州军州事包公墓志铭》,(宋)包拯撰,杨国宜校注:《包拯集校注》附录一,黄山书社1999年版,第284页。

(5)(宋)韩元吉著,刘云军点校:《南涧甲乙稿》卷15《庐州重建包马二公祠堂记》,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年版,第283页。

(1)《宋故永嘉郡君崔氏墓志铭》,(宋)包拯撰,杨国宜校注:《包拯集校注》附录一,黄山书社1999年版,第282—283页。

(2)《宋故枢密副使孝肃包公墓志铭》,(宋)包拯撰,杨国宜校注:《包拯集校注》附录一,黄山书社1999年版,第278页。

(3)[美]柏文莉:《权力关系:宋代中国的家族、地位与国家》,刘云军译,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,第13—14页。

(4)《宋故永嘉郡君崔氏墓志铭》,(宋)包拯撰,杨国宜校注:《包拯集校注》附录一,黄山书社1999年版,第282页。

(5)孔繁敏:《包拯研究》,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,第156—157页。

(6)《宋故永康郡夫人董氏墓志铭》,(宋)包拯撰,杨国宜校注:《包拯集校注》附录一,黄山书社1999年版,第280页。

(7)《宋史》卷333《张田传》,中华书局1985年版,第10706—10707页。

(8)《宋故永康郡夫人董氏墓志铭》,(宋)包拯撰,杨国宜校注:《包拯集校注》附录一,黄山书社1999年版,第281页。

(1)《宋故永嘉郡君崔氏墓志铭》,(宋)包拯撰,杨国宜校注:《包拯集校注》附录一,黄山书社1999年版,第283页。

(2)刘琳等校点:《宋会要辑稿》礼六一《旌表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,第2104页。

(3)《宋故永嘉郡君崔氏墓志铭》,(宋)包拯撰,杨国宜校注:《包拯集校注》附录一,黄山书社1999年版,第283页。

(4)铁爱花:《宋代士人阶层的女性》,新星出版社2022年版,第109页。按:该书提出旌表节妇流程中需要由转运司核验,但其所列举的诸多史料并未提到转运司这一环节,各个案例中均是“州上尚书”,宋代知州具有直接言事的权力,上书旌表是否需要经转运司核验事实,还需进一步研究。

(5)《宋故永康郡夫人董氏墓志铭》,(宋)包拯撰,杨国宜校注:《包拯集校注》附录一,黄山书社1999年版,第281页。按:墓志整理者未注明书名号,本文依照引文原文,不再添加书名号。

(6)《宋故永嘉郡君崔氏墓志铭》,(宋)包拯撰,杨国宜校注:《包拯集校注》附录一,黄山书社1999年版,第283页。

(1)Cong Ellen Zhang,"A Family of Filial Exemplars:The Baos of Luzhou",Journal of Chinese Literature and Culture 4.2(2017):360-382.

(2)《宋故永嘉郡君崔氏墓志铭》,(宋)包拯撰,杨国宜校注:《包拯集校注》附录一,黄山书社1999年版,第283页。

(3)嘉泰《吴兴志》卷14《郡守题名》,《宋元方志丛刊》,第5册,中华书局1990年版,第4780页;李昌宪:《宋代安抚使考》,齐鲁书社1997年版,第321页;李之亮:《宋两淮大郡守臣易替考》,巴蜀书社2001年版,第345页。现有研究均以张田任职时间为治平元年,但张田整理《孝肃包公奏议集》时自称“公薨后三年,田守庐州”(《孝肃包公奏议题辞》),《包拯集》的整理者即标注为公元1065年,即治平二年。这种差异可能是书写者与阅读者的理解差异,不影响本文结论。

(4)《宋史》卷332 《陆诜传》,中华书局1985年版,第10680页;(宋)李焘: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卷208,英宗治平三年四月己丑,中华书局2004年版,第5049页。陆诜原任桂州知州,之后“召为天章阁待制、知谏院,命张田代之,英宗戒以毋得改诜法”。陆诜任知谏院与“张田代之”应为同时之举,故而英宗提出“毋得改诜法”。治平三年四月己丑“工部郎中、天章阁待制、集贤修撰陆诜为兵部郎中、鄜延路都总管、经略安抚使兼知延州”。此时陆诜已经为天章阁待制,说明是在改知谏院之后,因此可以得出陆诜在治平三年四月之前,已经离开桂州知州任,也即张田最迟在治平三年四月改任桂州知州。

(1)《宋故永康郡夫人董氏墓志铭》,(宋)包拯撰,杨国宜校注:《包拯集校注》附录一,黄山书社1999年版,第280页。

(2)《宋史》卷333《张田传》,中华书局1985年版,第10707页。

(3)《宋故永康郡夫人董氏墓志铭》,(宋)包拯撰,杨国宜校注:《包拯集校注》附录一,黄山书社1999年版,第281页。

(1)刘琳等校点:《宋会要辑稿》礼61《旌表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,第2104页。按:保信军即庐州,下文还将讨论。

(2)铁爱花:《宋代士人阶层的女性》,新星出版社2022年版,第109页。

(3)(宋)韩元吉著,刘云军点校:《南涧甲乙稿》卷15《庐州重建包马二公祠堂记》,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年版,第282—283页。

(4)雍正《合肥县志》卷5《古迹》,《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》,第20册,中国书店2007年版,第68页。

(5)孔凡礼点校:《苏轼文集》卷38《制敕》,中华书局1986年版,第1066页。

(1)《宋故永嘉郡君崔氏墓志铭》,(宋)包拯撰,杨国宜校注:《包拯集校注》附录一,黄山书社1999年版,第282页。

(2)《宋故永嘉郡君崔氏墓志铭》,(宋)包拯撰,杨国宜校注:《包拯集校注》附录一,黄山书社1999年版,第283页。

(1)可参见邓小南《“内外”之际与“秩序”格局:兼谈宋代士大夫对于<周易·家人>的阐发》,邓小南主编:《唐宋女性与社会》,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,第97—119页。

(2)杨果:《宋人墓志中的女性形象解读》,《宋辽金史论稿》,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,第319页。

(3)《宋故永康郡夫人董氏墓志铭》,(宋)包拯撰,杨国宜校注:《包拯集校注》附录一,黄山书社1999年版,第281页。

(4)李音翰:《<宋史·列女传>史源探微》,《历史文献研究》第38辑,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,第191—197页。

(1)(宋)韩元吉著,刘云军点校:《南涧甲乙稿》卷15《庐州重建包马二公祠堂记》,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年版,第282—283页。

(1)《宋故永嘉郡君崔氏墓志铭》,(宋)包拯撰,杨国宜校注:《包拯集校注》附录一,黄山书社1999年版,第283页。

(2)(宋)包拯撰,杨国宜校注:《包拯集校注》卷4《进张田边说状》,黄山书社1999年版,第245页。

(3)(宋)张田:《孝肃包公奏议题辞》,(宋)包拯撰,杨国宜校注:《包拯集校注》附录三,黄山书社1999年版,第329页。

(4)祝尚书:《宋人别集叙录》卷3《包孝肃公奏议》,中华书局1999年版,第123页。

(5)《宋故永康郡夫人董氏墓志铭》,(宋)包拯撰,杨国宜校注:《包拯集校注》附录一,黄山书社1999年版,第281页。

(1)(宋)范祖禹:《太史范公文集》卷3《送陈元舆侍御赴庐江》,《宋集珍本丛刊》,第24册,线装书局2004年版,第160页。

(2)(宋)汪应辰:《文定集》卷12《书节行王夫人事》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,第1138册,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,第695页。

(3)由于崔氏“誓死不嫁”的事迹写人了《宋史》,伴随着正史的影响力,第一次旌表的文本显然得到更广泛的传播,但这并不意味着第一次旌表活动的影响扩大。

(1)刘琳等校点:《宋会要辑稿》礼61《旌表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,第2104页。

(2)《宋故永嘉郡君崔氏墓志铭》,(宋)包拯撰,杨国宜校注:《包拯集校注》附录一,黄山书社1999年版,第283页。

(3)(宋)汪应辰:《文定集》卷12《书节行王夫人事》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,第1138册,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,第695页。

(4)(宋)王存撰,王文楚、魏嵩山点校:《元丰九域志》卷5《淮南路》,中华书局1984年版,第200页。

(5)苗书梅:《宋代州级属官体制初探》,《中国史研究》2002年第3期。

(6)Cong Ellen Zhang,"The Rise and Fall of a Northern Song Family:The Baos of Luzhou",Chinese Historical Review,20.2(Nov.2013):138-158.

(1)有关元祐时期政治的演进,可参见方诚峰《北宋晚期的政治体制与政治文化》(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)第一二两章。

(2)曹家齐:《赵宋当朝盛世说之造就及其影响——宋朝“祖宗家法”与“嘉祐之治”新论》,《中国史研究》2007年第4期。

(3)(宋)李焘: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卷387,哲宗元祐元年九月丙寅,中华书局2004年版,第9424页。

(4)(宋)李焘: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卷387,哲宗元祐元年九月丙寅,中华书局2004年版,第9424—9425页。

(5)(宋)林駉:《古今源流至论·续集》卷5《宰相下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,第424页。

(1)孔凡礼点校:《苏轼文集》卷38《制敕》,中华书局1986年版,第1066页。

(2)《宋史》卷343《林希传》,中华书局1985年版,第10913页。

(3)(宋)李焘: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卷354,神宗元丰八年四月辛未,中华书局2004年版,第8470页。

(4)(宋)李焘: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卷360,神宗元丰八年十月丁丑,中华书局2004年版,第8608页。

(5)(宋)李焘: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卷373,哲宗元祐元年三月己卯,中华书局2004年版,第9024页。

(6)(宋)李焘: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卷381,哲宗元祐元年六月甲寅,中华书局2004年版,第9271页。

(1)方诚峰:《北宋晚期的政治体制与政治文化》,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,第21—22页。

(2)(宋)包拯撰,杨国宜校注:《包拯集校注》卷4《请建太子》,黄山书社1999年版,第252—253页;(宋)李焘: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卷187,仁宗嘉祐三年六月庚戌,中华书局2004年版,第4513页。

(3)《宋史》卷312《韩琦传》,中华书局1985年版,第10224页。

(4)孔繁敏:《宋国史及<宋史·包拯传>辨正》,《安徽史学》1995年第1期。

(5)《国史本传》,(宋)包拯撰,杨国宜校注:《包拯集校注》附录一,黄山书社1999年版,第269页。

(6)《宋史》卷316《包拯传》,中华书局1985年版,第10317页。

(1)(宋)范祖禹:《太史范公文集》卷3《送陈元舆侍御赴庐江》,《宋集珍本丛刊》,第24册,线装书局2004年版,第160页。

(1)李音翰从《宋史·列女传》史源的角度也提出了此类观点:“两宋之交及宋元之际,守节明志的女子为数众多,为何人传者不过十数人而已?笔者认为除了史料不全等因素外,女子在生前身后是否受到官方的认定以及其传作者的名气、女子亲眷夫家的名气,也是重要的因素。”见李音翰《<宋史·列女传>史源探微》,《历史文献研究》第38辑,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,第203页。此外,衣若兰对《明史·列女传》史源的分析亦能反映出此结论,限于篇幅不再详细分析,参见衣若兰《史学与性别:<明史·列女传>与明代女性史之建构》,山西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,第56—64页。

基本信息:

DOI:10.16764/b.cnki.ssyjlc.2025.0116

中图分类号:D691;K244;I207.5

引用信息:

[1]卢子蒙.宋代女性传记文本的生成历程与书写目的——以《宋史·列女传》崔氏为例[J].宋史研究论丛,2025(04):369-388.DOI:10.16764/b.cnki.ssyjlc.2025.0116.

基金信息:

安徽包公研究中心招标课题“宋至清包拯祠庙修建兴废及其地方治理价值研究”(编号:bgyj2025yjs-4)阶段性成果

发布时间:

2025-12-31

出版时间:

2025-12-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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